在 2017 年 7 月的會議上,國際籃聯中央局批準了幾項規則變化。以下是對于這些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規則變化的匯總。
帶球走規則(規則 25.2)
目的:在世界范圍內有一個統一的帶球走規則從而更好地反映籃球場上的動作。
新表述:
移動中的隊員接住球或結束運球時,有一只腳正接觸地面,那么他下一次觸及地面的那只腳或雙腳是“第一步”,并成為中樞腳。
請參考另一個附加材料,對新的帶球走規則做了一個單獨地闡述。
新版本:
規則 25:帶球走
25.1 定義:
25.1.1 當隊員在場上持著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了本規則的限制朝任一方向的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25.1.2 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的隊員用同一只腳向任一方向合法地移動一次或多次,而另一只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最初接觸點是旋轉。
25.2 規定
25.2.1 對在場上的隊員接住活球后確立中樞腳:
如果當隊員接住球時雙腳站在地面上:
一只腳抬起的瞬間,另一只腳成為中樞腳。
開始運球,球離手前中樞腳不得離開地面。
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傳球或投籃球離手前,任意一只腳不得落回地面。
當隊員在行進間或在完成運球過程中拿球,他可以通過兩步停下來傳球或投籃:
如果隊員接球之后開始運球,在邁出第二步之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
在當隊員獲得控制球后一只腳或雙腳同時觸及地面時,視為第一步。
在確立第一步之后,隊員另一只腳或雙腳同時觸及地面時,視為第二步。
如果運球結束時,隊員以雙腳在地面上或者雙腳同時落地作為第一步,
那么他可以選擇任一只腳作為中樞腳進行旋轉。接著,如果隊員跳起雙腳,那么球離手前任意一只腳不得落回地面。
如果隊員一只腳先落地,那么他只能用這只腳進行旋轉。
如果隊員以一只腳落地作為第一步,接著他可以以雙腳同時落地作為第二步。在這種情況下,他不得以任意一只腳旋轉。隨后,如果一只腳或雙腳都離開地面,那么球離手前任意一只腳不得落回地面。
如果隊員雙腳離地持球后雙腳同時落回地面,那么一只腳離地的瞬間,
另一只腳成為中樞腳。
隊員結束運球或獲得控制球后,他不得以同一只腳或雙腳連續觸及地面。
25.2.2 一名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跌倒和在地面上滑動,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如果之后該隊員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規則 37.1.1)
目的:更加清晰地闡釋何時宣判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以及保持在攻防轉換中比賽的流暢性。
新條文:
第 37 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7.1 定 義
37.1.1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是身體接觸犯規,并且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包含:
不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范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
在努力搶球中一名隊員造成過分的、嚴重的身體接觸。
在攻防轉換中,防守隊員為了阻止對方進攻,對進攻隊員造成不必要的接觸;
此規定適用于進攻隊員開始投籃動作之前。
防守隊員試圖阻止一次快攻,從對方隊員的身后或者側面造成身體接觸,并且在進攻隊員和對方球籃之間沒有防守隊員;
此規定適用于進攻隊員開始投籃動作之前。
在第四節和每一決勝期的最后2分鐘,當擲球入界的球在界外并且仍在裁判員手中或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時,防守隊員對進攻隊員造成身體接觸。
37.1.2 在整場的比賽中,裁判員必須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解釋一致并只判定其所作所為。
37.2 罰 則
37.2.1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7.2.2 應判給被犯規的隊員執行罰球,以及隨后:
在記錄臺對側的中線延長線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應按下述原則判給若干罰球:
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球中籃,應計得分并追加1次罰球。
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并且球未中籃:2次或3次罰球。
37.2.3 當隊員被登記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者被登記1次技術犯規以及1次違反體育道德犯規時,剩下的比賽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7.2.4 如果隊員在37.2.3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的罰則,不追加取消比賽資格的罰則。
犯規罰則(規則 B.8.3)
目的:對取消比賽資格犯規統一罰則:兩次罰球和球權
變化:
任何時候當一名球隊席人員被取消比賽資格并且根據規則,此犯規作為球隊席成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身上,犯規的罰則應為2次罰球,如同任何其他取消比賽資格犯規一樣。在記錄表上,此類犯規應被記為B2。
此規定適用于所有球隊席人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即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同樣也適用于一起打架情況。
教練員:職責(規則 7.1)
目的:盡早準備好記錄表以免延遲比賽。
新闡述:
應至少在預定比賽開始前40分鐘將球隊隊員的名單以及球隊其它的信息交給記錄員。
球隊定義(規則 4.2.1 和 2.4.5)
目的:符合比賽實際需要
變化:
允許坐在球隊席具有相應職責的球隊隨隊成員的最大數量擴大到7人,因此,在球隊席區域,應最多放置16把椅子。
記錄表(規則 B)
目的:符合比賽實際需要
變化:
在登記記錄表時,應執行以下小的改動:
記錄員使用兩支不同顏色的筆;
當某隊少于12名隊員;
當某隊有一名教練兼隊員;
上半場結束和全場比賽結束后記錄表上犯規部分的處理;
如何修正記錄中的錯誤;
比賽后記錄臺人員簽字。
服裝(規則 4.3)
目的:新的細節要求
變化:
如果著有袖上衣,衣袖必須高于肘部。不允許著長袖上衣;
球襪必須可見;
球鞋可以由不同顏色組成,但是左右兩只鞋必須一致。鞋上不允許使用閃光燈、反光材料或其他裝飾物。
球隊裝備(規則 4.4)
目的:新的細節要求
變化
允許配備以下裝備:
黑色、白色或者與上衣主色相同的彈力護肘,但全隊所有隊員必須顏色一致;
黑色、白色或者與短褲主色相同的彈力護腿,但全隊所有隊員必須顏色一致;
黑色、白色或者與上衣主色相同的頭帶,但全隊所有隊員必須顏色一致。頭帶不允許完全或部分地遮住臉部的任何部位(如眼、鼻、嘴唇等),并且不允許對佩戴它的隊員和/或其他隊員造成危險。頭帶不允許有在頭部和/或頸部有結合口,也不允許在其表面任何部位有突出物;
最寬10cm并且由紡織物制成的護腕,顏色為黑色、白色或者與上衣主色相同,但全隊所有隊員必須顏色一致;
用于手臂、肩部、腿部等的彈力貼,顏色為黑色、白色或者與上衣主色相同,但全隊所有隊員必須顏色一致;
透明、黑色、白色的護踝,但全隊所有隊員必須顏色一致。
重新定義裁判團隊
目的:刪除對某些說法的歧義
變化:
裁判團隊中具有特殊任務和責任的領導現被稱為:主裁判員(Crew Chief)
裁判團隊中的成員被稱作:裁判員(Officials)
籃球比賽中不再使用“referee”一詞。
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規則 15.1.3)
目的:闡釋投籃動作的定義
變化:
當一名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但是在被犯規后,他將球傳出,他不再被認為是在做投籃動作。
取消比賽資格(規則 36.3.3 和 37.2.3)
目的:對于1次技術犯規和1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的情況,現在也應取消比賽資格。
變化:
當一名隊員被判罰1次技術犯規和1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剩下的比賽他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當一名隊員兼教練被判罰2次技術犯規,或者其中有一次是他作為隊員被判罰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剩下的比賽他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偽造犯規(規則33.16)
目的:引入偽造犯規的定義
變化:
偽造犯規是指隊員假裝被犯規,或者做出戲劇性的夸張動作來制造一種被犯規假象,并因此獲得不公平利益的任何動作。
進攻隊員和防守隊員都可能出現這種違犯行為。
引入了一種新的手勢以及相關的程序。
裁判員的手勢(A)
目的:引入了3項新的裁判員手勢
變化:
1. 鉤人犯規:前臂向后移動
2. 偽造犯規:前臂上抬兩次(從高處做起)
3. 調用即時回放系統:手臂水平伸直進行轉動并且伸出食指。
球隊的名次排列(規則 8.7,D.5 和 D.6)
目的:完善對于主客場兩場制系列賽的排名規定。
變化:
對于主客場兩場總得分制(累積得分)系列賽,2場比賽應視為1場時間為80分鐘的比賽。
如果第一場比賽結束時,雙方比分相等,不需要進行決勝期比賽。
如果兩場比賽的總得分相等,則第二場比賽需要以一個或多個決勝期繼續,以打破平局。
這個系列賽的勝者應為:
——兩場都獲勝的隊伍。
——在第二場比賽結束時總得分更多的隊伍,如果兩隊各勝一場。
籃球器材(第 2 章和第 10 章)
目的:適應當今比賽技術需要。
變化:
對于第1級別和第2級別比賽:
籃板上端應配備黃色燈帶,嵌在籃板的內部邊沿,只在進攻計時鐘信號響時亮起。
當進攻計時鐘顯示0.0時,計時鐘上表示進攻時間結束的信號應響起。
進攻計時鐘應以“秒”為單位顯示剩余時間,同時,當進攻時間少于5秒時,應能以“1/10秒”為單位顯示。
籃球器材(第 2 章和第 10 章)
目的:進一步的技術變化。
變化:
對于小籃球比賽,引入5號球
對球的測試方法增加更多細節
關于燈光的章節進行了完全修訂
廣告板的設置進行了完全修訂
通則
對某些說法進行細微調整以更加清晰的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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